民办高校对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
民办高校对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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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四川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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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399号令 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 第4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6)、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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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其他行政处罚 1、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2、责令停止招生 3、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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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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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教育厅责令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
情节较重 |
由省教育厅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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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由省教育厅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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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省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部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省政府法制办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